兩造為同社區住戶,當事人將原告對其很兇不禮貌等行為,用信件表達並放至住戶信箱,經地檢署調查此信件用語,雖令告訴人心生不快,惟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仍尚難認委託人係出於惡意或貶損他人唯一目的。
作者:義誠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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