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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財】儲蓄保險V.S銀行定存--史上最完整比較
當您手上有閒置的資金,但又不想做有風險的投資,這時,您會想到哪些穩定的理財工具呢?是銀行的定存,還是保險公司的儲蓄保險呢?在做出決定之前,您應該先問問自己,究竟清不清楚這兩種工具的差異呢?以下的比較,應該會讓您有如沐春風的感覺。

當您手上有閒置的資金,但又不想做有風險的投資,這時,您會想到哪些穩定的理財工具呢?是銀行的定存,還是保險公司的儲蓄保險呢?在做出決定之前,您應該先問問自己,究竟清不清楚這兩種工具的差異呢?以下的比較,應該會讓您有如沐春風的感覺。
比較一:預定利率
儲蓄保險:2.25%
銀行定存:1.3%~1.4%
比較二:利率保證期間
儲蓄保險:終身
銀行定存:定期
比較三:所得稅
儲蓄保險:免納所得稅
銀行定存:利息所得合併股利所得每年超過27萬需課徵綜合所得稅
比較四:遺產稅
儲蓄保險:
1.依照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2.不參與遺產分配、不受特留分影響,是受益人的特有專屬財產
3.唯一不需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債務之資產
4.保險金可作為納稅擔保之財源,避免實物抵繳造成之資產折損
5.拋棄繼承仍可受領的唯一資產
銀行定存:
1.需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2.需參與遺產分配,受特留分之限制
3.被繼承人有遺留債務時,容易成為優先清償之標的
比較五:贈與稅
儲蓄保險:透過要保人的更換即可完成贈與。在保單存續期間內,國稅局無從啟動勾稽,只要一過5年核課期,便無須繳納贈與稅
銀行定存:國稅局透過利息收入的增減即可輕易查出資金的流向,贈與行為無所遁形,必需主動申報贈與稅,否則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比較六:補充保費
儲蓄保險:無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銀行定存:單筆利息收入大於5000元以上者,將產生2%之補充保費(民國105年以前之規定,且目前補充保費為2.11%)
比較七:隱匿性
儲蓄保險:保險為非登記性資產,不會呈現於所得清單及財產總歸戶,且無列管通報問題,故可避免遭有心人士覬覦甚至詐騙
銀行定存:利息收入會出現於所得清單中,透過利息即可反推本金。因此,無論債權人或國稅局均可輕易掌握資產狀況,更難提防有心人士之覬覦或詐騙
比較八:獨立性(註一)
儲蓄保險:保單價值金為獨立財產,性質類似類信託財產,故保單價值金可以對抗民事上債權人或稅法上稅捐機關之強制執行
銀行定存:銀行存款不具獨立性,一旦債權人取得假扣押命令,銀行存款將是最容易遭凍結之財產標的
比較九:資金運用彈性
儲蓄保險:雖以保價金形式由保險公司集中管理,但有資金需求時,仍可透過部分解約或保單借款來進行使用
銀行定存:銀行定存可隨時解約領出,資金運用彈性極大
透過上述比較,是否會讓您改變將來資金運用的策略呢?無論如何,工具本身都有它的優勢與劣勢,最正確的做法還是要以自身的需求為選擇的依據,才能讓我們口袋裡的每一分錢都發揮它最大的效益,您說是嗎?
※本文首次發表時間:2015.06.24
(註一)
補充更新:
如果您在閱讀完本文後,也開始思考以下問題,歡迎點選最下方連結預約諮詢,將有專人與您聯繫:
《傳承規劃預約諮詢》您是否曾想過,未來財產該如何安排,才能真正符合您的想法與期待?
《保險金信託規劃》您是否擔心家人未來承接大筆財產後,因年紀、婚姻、投資或債務問題,而無法依照您的期待妥善運用這筆資產?
《保單稅務健診》您的保單關係人配置是否正確?是否可能因規劃上的疏忽,而讓原本無須課稅的保險金產生額外稅務風險?
《遺囑規劃與諮詢》如果有一天您不在了,您的財產真的能依照您的意願進行分配與處理嗎?
比較一:預定利率
儲蓄保險:2.25%
銀行定存:1.3%~1.4%
比較二:利率保證期間
儲蓄保險:終身
銀行定存:定期
比較三:所得稅
儲蓄保險:免納所得稅
銀行定存:利息所得合併股利所得每年超過27萬需課徵綜合所得稅
比較四:遺產稅
儲蓄保險:
1.依照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2.不參與遺產分配、不受特留分影響,是受益人的特有專屬財產
3.唯一不需清償被繼承人所遺留債務之資產
4.保險金可作為納稅擔保之財源,避免實物抵繳造成之資產折損
5.拋棄繼承仍可受領的唯一資產
銀行定存:
1.需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2.需參與遺產分配,受特留分之限制
3.被繼承人有遺留債務時,容易成為優先清償之標的
比較五:贈與稅
儲蓄保險:透過要保人的更換即可完成贈與。在保單存續期間內,國稅局無從啟動勾稽,只要一過5年核課期,便無須繳納贈與稅
銀行定存:國稅局透過利息收入的增減即可輕易查出資金的流向,贈與行為無所遁形,必需主動申報贈與稅,否則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比較六:補充保費
儲蓄保險:無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銀行定存:單筆利息收入大於5000元以上者,將產生2%之補充保費(民國105年以前之規定,且目前補充保費為2.11%)
比較七:隱匿性
儲蓄保險:保險為非登記性資產,不會呈現於所得清單及財產總歸戶,且無列管通報問題,故可避免遭有心人士覬覦甚至詐騙
銀行定存:利息收入會出現於所得清單中,透過利息即可反推本金。因此,無論債權人或國稅局均可輕易掌握資產狀況,更難提防有心人士之覬覦或詐騙
比較八:獨立性(註一)
儲蓄保險:保單價值金為獨立財產,性質類似類信託財產,故保單價值金可以對抗民事上債權人或稅法上稅捐機關之強制執行
銀行定存:銀行存款不具獨立性,一旦債權人取得假扣押命令,銀行存款將是最容易遭凍結之財產標的
比較九:資金運用彈性
儲蓄保險:雖以保價金形式由保險公司集中管理,但有資金需求時,仍可透過部分解約或保單借款來進行使用
銀行定存:銀行定存可隨時解約領出,資金運用彈性極大
透過上述比較,是否會讓您改變將來資金運用的策略呢?無論如何,工具本身都有它的優勢與劣勢,最正確的做法還是要以自身的需求為選擇的依據,才能讓我們口袋裡的每一分錢都發揮它最大的效益,您說是嗎?
※本文首次發表時間:2015.06.24
(註一)
補充更新:
本文撰寫及首次發表於2015年06月24日。當時就保單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法律見解與實務運作,主流見解認為,保單本身具有一定之人身保障性,原則上不宜逕予扣押或強制執行,實務上對於保單之強制執行亦採較為保守之態度,故本文係依當時之法令及實務見解撰寫。
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2年12月9日(民國111年12月9日)作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後,相關法律見解已有重大變更。該裁定明確認定,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所享有之保單價值相關權利,具有財產權性質,於必要情形下,執行法院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因此,本文原有關於「保單無法遭扣押及強制執行」之論述,已不符現行法令及司法實務見解,讀者不宜再據此作為目前處理保單強制執行問題之依據。本文內容僅供了解2022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作成前,相關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之歷史參考。
如涉及現行保單是否得遭扣押、終止契約及執行解約金等問題,應以現行法令及最新司法實務見解為準。
如果您在閱讀完本文後,也開始思考以下問題,歡迎點選最下方連結預約諮詢,將有專人與您聯繫:
《傳承規劃預約諮詢》您是否曾想過,未來財產該如何安排,才能真正符合您的想法與期待?
《保險金信託規劃》您是否擔心家人未來承接大筆財產後,因年紀、婚姻、投資或債務問題,而無法依照您的期待妥善運用這筆資產?
《保單稅務健診》您的保單關係人配置是否正確?是否可能因規劃上的疏忽,而讓原本無須課稅的保險金產生額外稅務風險?
《遺囑規劃與諮詢》如果有一天您不在了,您的財產真的能依照您的意願進行分配與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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