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上訴辯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獲撤銷部分原判決陸個月,現改判可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個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固管束期間完成法治教育肆小時。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上訴辯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獲撤銷部分原判決陸個月,現改判可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個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固管束期間完成法治教育肆小時。
被告因年事已高,偶然使用社群網路時方會一時思慮不周而誤入歧途,將帳戶提供當人頭帳戶。
因年紀已逾70歲,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予被害人、被害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原諒被告等事由,給與被告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