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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調解成立。

原告於任職期間皆盡忠職守、循規蹈矩盡心為被告付出,惟被告卻藉口被告已虧損多年,故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事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調解被告願給付39萬6,000元。

作者:義誠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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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調解【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調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