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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

醫師拒診?中正區醫療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醫療訴訟律師推薦

作者分析高雄拒診事件,說明非危急病人在醫師有合理理由時,醫師得予以拒診。

作者:郭印山律師

發布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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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師拒診事件

媒體下標「衛生局講重話」

但事實是,高雄衛生局只是把法條再念一遍

高雄市衛生局說:

有具體事證、病患或家屬行為不當,依法維護醫療秩序

沒有具體事證,醫師與醫院不得永久拒診

這聽起來很強硬

其實只是說,來,跟著我把醫師法、醫療法唸一遍

更早以前,台南衛生局就處理過一個假看病真訟棍的案件

他們明確指出:

醫療法規只強調「危急病人」必須先救治

若醫師評估自己設備或專長不足,再轉診即可

並沒有規定「非危急病人」一定得看

再說健保,只約束「簽約院所」

也就是說:

有簽健保約的診所,不能無故拒絕健保身分就醫

沒簽約、自費院所,不受這條拘束

所以這案子的結論其實很簡單:

非危急病人,只要醫師有合理理由,是可以拒診的

沒掛號、闖進診間、干擾看診秩序

根本不是病人

拒診?

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