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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桂祥晟律師-澎湖國小男師施暴案|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

桂祥晟律師指出,若兒童父母已被停止親權,依《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兒童監護人身分對該老師提起刑事告訴。

作者:正晞商業法律事務所|離婚撫養權|土地糾紛|勞資爭議|遺產繼承|桂祥晟律師

發布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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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桂祥晟律師-澎湖國小男師施暴案|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

►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澎湖國小男師施暴案

►新聞摘要
澎湖某國小傳出老師涉嫌對安置機構的5年級男童施暴,教育處與社會處已介入調查。

►律師觀點(桂祥晟律師回應)
桂祥晟律師指出,依《兒少權法》第62條第3項規定,社會處應以監護人身分對老師提起刑事告訴。若涉及傷害行為,依法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涉及傷害行為者,依法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