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時新聞網|桂祥晟律師-澎湖國小男師施暴案|台北律師|中正區律師

中時新聞網|桂祥晟律師-澎湖國小男師施暴案|台北律師|中正區律師

桂祥晟律師說,依照兒少權法第62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因此社會處宜以兒童監護人的地

作者:正晞商業法律事務所|離婚撫養權|土地糾紛|勞資爭議|遺產繼承|桂祥晟律師

發布日期:2025.09.24

分享到
中時新聞網|桂祥晟律師-澎湖國小男師施暴案|台北律師|中正區律師

►新聞來源
中時新聞網-澎湖國小男師施暴案

►新聞摘要
澎湖某國小日前傳出一名特教老師,疑似因情緒失控而對一名被安置於機構的5年級男童施暴。事件經校方通報後,教育處、社會處與安置機構介入調查,目前正靜待調查結果。

►律師觀點(桂祥晟律師回應)
桂祥晟律師指出,若兒童父母已被停止親權,依《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兒童監護人身分對該老師提起刑事告訴。
  • 若涉及傷害行為,依法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如行為反覆實施,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286條對兒童少年凌虐罪,最輕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