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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

員工突然不來上班,可以直接解僱嗎?曠職幾天才能開除?|高雄法律事務所|

員工突然不來上班,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嗎?律師說明連續曠職3日、一個月曠職6日的法律規定、30日解僱期限,以及公司應保留哪些證據。

作者:湯雅竣律師

發布日期: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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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突然不來上班,可以直接解僱嗎?曠職幾天才能開除?|高雄法律事務所|

員工突然不來上班,可以直接解僱嗎?曠職幾天才能開除?

員工座位空著,識別證掛在椅背上,主管在門口打電話聯絡,旁邊日曆標示數個缺勤日期。

重點先說

  • 員工沒有來上班,不代表勞動契約就自動結束。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無正當理由在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可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公司在計算曠職天數以前,最好先確認員工原本應該上班的日期,以及有沒有請假或其他不能到班的原因。
  • 員工先前已經工作而應得的薪資,還是要依法結算。

員工週一沒來上班,主管打電話沒接,傳LINE也沒回。到了週二、週三,還是一樣聯絡不上。

公司工作沒人交接,其他同事得臨時接手。老闆也很無奈,想說既然人都不來了,是不是直接當他離職就好?

這時要小心。

員工沒有來上班,不代表勞動契約就自動結束,公司也不能只因為員工失聯一天,就直接認定他已經自行離職。

不過,如果員工確實無正當理由曠職,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公司可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員工曠職幾天,公司才能直接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如果勞工有以下情況,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2. 無正當理由在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例如,員工原本週一到週五都應該上班,卻從週一開始連續三個工作日無故不到班,也沒有請假或提出正當理由,就可能符合相關規定。

但如果員工只是遲到、早退,不能直接把這些時間湊成曠職三天,拿來適用上述解僱規定。

而且,「沒有來上班」和「無正當理由曠職」,還是有差別。

例如員工突然住院、發生事故,暫時無法聯絡公司,或有其他依法得請假的情形,就不能只看出勤紀錄上沒有人,直接認定符合解僱條件。

所以,公司在計算曠職天數以前,最好先確認員工原本應該上班的日期,以及有沒有請假或其他不能到班的原因。

員工一直不接電話、不回LINE,公司該怎麼做?

如果員工突然失聯,建議公司先留下完整紀錄。

包含原本的排班表、出勤紀錄、主管聯絡員工的時間、LINE訊息,以及公司要求員工說明缺勤原因的通知。

有些公司會直接在群組宣布:「某某員工已經連續三天沒來上班,所以我們決定開除。」

但如果員工之後主張自己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勤,或者公司算錯曠職日期,就可能衍生解僱是否合法的爭議。

比較穩妥的方式,是先透過可以保存紀錄的方式聯絡員工,要求說明沒有到班的原因,必要時再以書面通知。

若確認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公司仍應明確作成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並注意通知能否合法到達員工。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也規定,雇主依無正當理由曠職等特定事由終止契約,原則上必須在知悉相關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也就是說,公司不能沒有確認法律條件就急著解僱,但確認符合條件後,也不能一直拖著不處理。

員工曠職被解僱,公司還要付資遣費嗎?

如果員工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法定事由,公司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不需要另外支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

不過,員工先前已經工作而應得的薪資,還是要依法結算,不能因為員工後來曠職,公司就把之前的工資全部扣住不發。

如果公司解僱的理由不成立,員工也可能進一步主張解僱無效、要求恢復勞雇關係,或請求相關工資。

對雇主而言,這類爭議有時候反而會比原本的員工缺勤更麻煩。

因此,遇到員工突然不來上班,可以先處理工作交接與人力安排,但在法律上,仍然要確認缺勤原因、曠職天數及終止程序。

尤其公司若準備以曠職為由解僱員工,最好先把出勤紀錄、聯絡過程與相關工作規則整理清楚,確認法律條件是否成立,再正式進行終止程序。

法規與資料來源

需要律師協助評估嗎?

如果公司遇到員工無故曠職、長期失聯,或已經發生解僱爭議,可以整理出勤紀錄、勞動契約與聯絡紀錄,由律師協助評估解僱是否合法,以及公司接下來應該如何處理。

預約諮詢

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完整資料所做的個案判斷。法規與實務可能變動;若案件已有通知、期限或即將開庭,應依目前程序及文件另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