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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是什麼?

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足夠

作者:青云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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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是什麼?

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足夠,但綜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被害人意見等因素,認為暫時沒有立即起訴的必要,因此在一定期間內先不將案件起訴到法院。


依台灣《刑事訴訟法》,緩起訴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在緩起訴期間,檢察官也可能要求被告履行特定事項,例如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損害、支付一定金額給公庫,或接受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等。


簡單來說,可以理解為:

「檢察官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符合一定條件,因此先給予一段觀察期間,暫時不起訴。」

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遵守相關要求,期間屆滿且緩起訴未被撤銷,案件原則上不會再因同一案件被起訴;但若期間內故意再犯特定犯罪,或沒有履行檢察官要求的事項,則可能被撤銷緩起訴,之後仍可能遭到起訴。

緩起訴與緩刑並不一樣:緩起訴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決定暫不起訴;緩刑則是案件已經經過法院審判並宣告刑罰,只是符合條件時暫緩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