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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侮辱
談妨害名譽
因資訊普遍,但卻常常斷章取義,讓民眾誤會導致無效訴訟叢生,今談常見的:我要告他妨害名譽……

首先,先來看妨害名譽的條文規定:
我國《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章,主要包含公然侮辱罪(第309條)與誹謗罪(第310條)。兩者的核心構成要件如下:
我國《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章,主要包含公然侮辱罪(第309條)與誹謗罪(第310條)。兩者的核心構成要件如下:
公然侮辱罪
客觀要件:
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例如:公開通訊軟體群組、社群平台留言區、公共場所)。
侮辱:未具體指述事實,僅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進行抽象謾罵、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評價(如辱罵髒話、嘲弄外貌)。
主觀要件:行為人具備侮辱他人的故意(故意貶低他人名譽)。
誹謗罪
客觀要件:
散布於眾:將資訊傳播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知悉。
指摘或傳述:具體指出或轉述特定、具體的事實(例如宣稱某人偷竊、婚外情)。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該內容客觀上足以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
主觀要件:行為人具備誹謗故意與散布於眾之意圖。
阻卻違法事由(不罰的情況)
針對誹謗罪,若符合以下條件可不予處罰:
真實指摘:能證明所指摘的事實為真實(但若純屬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成立犯罪)。
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公務員因職務所發表;對於可公評之事進行適當之評論;或對中央/地方議會與法庭進行公開審理之過程為適當之報導。
妨害名譽內容又包含了如上所述之公然侮辱及誹謗,其實上面也分析得非常清楚,有分為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其實是缺一不可的。在法條上每一個字都不可或缺,如:公然侮辱 ,顧名思義就是要在公開、並且不確定人能出入之場所。才有辦法構成所謂的《公然》。而現今很多都是在網路上的謾罵,甚至於自己群組內的攻擊。而這兩個卻有很大不一樣的地方。一個是在網路上不確定人都可以加入的社團或是社群媒體,在此發表公然,謾罵及侮辱的部分是可以提出告訴的。而在自己的群組,是有限制並且需經過審核,並不是公開在未加入的人都能看到的狀況之下。反而是很難構成的。
接下來的毀謗則是是必須散佈於不特定人或超過2人以上之多數人知悉,縱使轉述事實,在於是私德之關係如婚外情等,足以影響他人之名譽而導致的損害才能達到其要件才有辦法提告,要件的達成也是有所嚴謹。
所以不要因為別人可能只是在電話裡或僅單獨的對話軟體中罵你一句或只是口頭禪的幹剿一句就說要對人提出公然侮辱了,只是浪費社會資源及你寶貴的時間,而在未有完全滿足構成要件也只是讓你多花錢跟常常參觀司法機構的麻煩而已,再則,賠償金額可能都比不上你給律師的費用了,若非因侮辱或毀謗進而影響你的商譽或生計,就別為逞一時之氣,畢竟不是每個律師都能告訴你:<不需要請律師或對你CP值不高>而不賺你錢啊!
妨害名譽內容又包含了如上所述之公然侮辱及誹謗,其實上面也分析得非常清楚,有分為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其實是缺一不可的。在法條上每一個字都不可或缺,如:公然侮辱 ,顧名思義就是要在公開、並且不確定人能出入之場所。才有辦法構成所謂的《公然》。而現今很多都是在網路上的謾罵,甚至於自己群組內的攻擊。而這兩個卻有很大不一樣的地方。一個是在網路上不確定人都可以加入的社團或是社群媒體,在此發表公然,謾罵及侮辱的部分是可以提出告訴的。而在自己的群組,是有限制並且需經過審核,並不是公開在未加入的人都能看到的狀況之下。反而是很難構成的。
接下來的毀謗則是是必須散佈於不特定人或超過2人以上之多數人知悉,縱使轉述事實,在於是私德之關係如婚外情等,足以影響他人之名譽而導致的損害才能達到其要件才有辦法提告,要件的達成也是有所嚴謹。
所以不要因為別人可能只是在電話裡或僅單獨的對話軟體中罵你一句或只是口頭禪的幹剿一句就說要對人提出公然侮辱了,只是浪費社會資源及你寶貴的時間,而在未有完全滿足構成要件也只是讓你多花錢跟常常參觀司法機構的麻煩而已,再則,賠償金額可能都比不上你給律師的費用了,若非因侮辱或毀謗進而影響你的商譽或生計,就別為逞一時之氣,畢竟不是每個律師都能告訴你:<不需要請律師或對你CP值不高>而不賺你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