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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31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

名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房彥輝舉實務案例,指出有名外籍女子與台籍丈夫結婚,婚後育有一對兒女,後因感情破裂且女方稱遭家暴,並以「帶孩子回女方家鄉探親」為由,徵得男方同意後出境,卻將子女滯留在國外,導致男方完全無法與子女會面交往

作者:名綸法律事務所|房彥輝律師

發布日期: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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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31 房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報導

跨海救女難4-4》妻控夫帶兩幼女赴中失聯 律師:可依法聲請管收


〔記者楊心慧、王俊忠/專題報導〕擅自將子女帶往中國並隱匿行蹤,另一方即使取得台灣法院親權勝訴判決,實際上仍可能面臨「判決贏了、孩子卻帶不回來」的困境。法界指出,黃女可依家事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主張丈夫惡意隱匿兩幼女、拒不交付,聲請法院管收丈夫,以確保強制執行結果,政府機關應強化防逃措施,如限制出境並通知移民署,同時當事人應妥善保管子女護照等重要證件,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律師施志遠認為,本案黃女若取得我國法院的確定勝訴判決,依家事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聲請法院請求外交單位為必要的協助,惟礙於目前兩岸政治現實狀況,有關單位允宜建立更有效的聯繫管道,以強化強制執行效果。此外,黃女也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主張丈夫惡意隱匿兩幼女,故意不交付女兒,聲請法院管收丈夫,以確保強制執行結果。
 

名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房彥輝舉實務案例,指出有名外籍女子與台籍丈夫結婚,婚後育有一對兒女,後因感情破裂且女方稱遭家暴,並以「帶孩子回女方家鄉探親」為由,徵得男方同意後出境,卻將子女滯留在國外,導致男方完全無法與子女會面交往;法院審理認為,不能未經對方同意,就把孩子帶離並切斷另一方的監護與探視,最終女方被法院依《刑法》略誘罪判刑。
 

至於該案離婚的部分,房彥輝進一步說明,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時,認為女方擅自帶走子女、剝奪男方對子女的會面交往權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不友善父母」,最終將孩子的親權單獨判給男方,然而男方在取得確定判決後,仍須透過曠日費時的國際司法互助或在當地國提起訴訟,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台灣的判決,才能將子女接回台灣。
 

房彥輝認為,若發生這類案件,彌補方式應強化被告的「防逃」措施,如被告在海外有資產或居住地,且有逃亡之虞,則應由法院預先將該名被告限制出境,甚或於離婚訴訟的法院家事庭聲請以暫時處分裁定禁止攜帶子女出國,且一併通知移民署境管單位,平常也應妥善保管子女的護照等重要證件,以避免此種情況再次發生。
 

由於中國很可能不承認台灣法院親權判決,房彥輝坦言,台灣法院的民事勝訴判決,仍必須向中國人民法院申請「裁定認可」,才能進一步申請強制執行、在中國發生效力;若裁定駁回申請或不予認可,台灣人的救濟方式包含可再次提出申請,只要符合受理條件,法院應予受理、申請人對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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