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電話通知做筆錄怎麼辦?電話通知一定要去嗎?
重點先說
警察確實可能先打電話通知做筆錄,但電話聯絡不等同刑事訴訟法上的正式通知書。接到電話後,先確認員警身分、案由及自己是被害人、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若已涉及犯罪嫌疑或案件較複雜,再評估是否先諮詢律師或由律師陪同警詢。
警察偵辦刑事案件時,除了寄發書面通知書,也可能先打電話聯絡,請當事人到警察局製作筆錄。突然接到這類電話,不代表一定碰上詐騙,也不表示已經被認定犯罪。
真正要先弄清楚的,是來電者是不是真的警察、警方正在調查什麼案件,以及目前是以什麼身分找你做筆錄。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都可能接到警方通知,但身分不同,接下來要注意的事情也不一樣。
一、警察真的會直接打電話叫人去做筆錄嗎?
會。警方辦案時,實務上確實可能先以電話聯絡,約時間請民眾到警察局製作筆錄;但現在冒充檢警的詐騙很多,接到電話後仍要先確認對方身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也曾說明,警方為了調查案件、蒐集證據,除了書面通知,也可能以電話聯繫民眾到場。因此,不能因為沒有先收到公文,就認定來電一定是假的。
可以先詢問承辦員警姓名、所屬單位、聯絡電話、案件大致內容,以及要到哪個警察機關做筆錄。
如果對來電有疑問,不一定要照著對方留下的電話回撥。可以自行查詢該警察局或分局的公開電話,再打過去確認是否確有這位承辦員警及這件案件。
實務上,律師在接到這類諮詢時,通常也會先確認是哪一個警局、偵查隊、承辦員警姓名及分機,再進一步了解警方大概是因為什麼事情通知。
另外,真正的警方不會要求民眾透過 LINE、視訊或電話「線上做筆錄」,也不會以監管帳戶為由要求匯款、交付存摺或提款卡。碰到這類要求,應先停止操作並查證。
二、警察只有打電話,我一定要去嗎?
要先分清楚「電話聯絡」和「正式通知書」。電話通知本身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式通知方式;但如果後續收到合法通知書,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及蒐集證據,可以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臺北地方檢察署也曾指出,警方雖然常以電話通知民眾前來做筆錄,但電話本身並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正式通知方式。如果對案件內容或通知有疑問,可以請警方寄發正式通知書。
這不代表只要沒收到書面通知,就可以完全不理會警方。實務上比較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先把案件和自己的身分問清楚,再和承辦員警確認到場時間。
如果指定時間真的無法配合,可以提早聯絡承辦員警,詢問其他方便的時間。製作筆錄的時間通常有一定的協調空間,但不宜因此刻意拖延,仍應儘快安排到場。
如果後續已收到正式通知書,尤其是以犯罪嫌疑人身分通知,就不宜無故不到場。
三、被通知做筆錄,就是被告嗎?
不一定。警察調查案件時,可能找被害人、證人或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接到電話後,最重要的是先問清楚警方目前以什麼身分通知你到場。
例如遭到詐騙、傷害或恐嚇的人,可能是以被害人身分到場說明;知道案件經過、看過某些事情的人,也可能只是證人。當然,如果警方目前掌握的資料認為你可能涉及犯罪,也可能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也規定,司法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可以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所以,接到電話時,可以直接問:
「請問目前是以什麼身分通知我做筆錄?」
如果警方回答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進一步詢問目前涉及什麼案由、大致是哪一件事情。
警方在電話裡不一定會把案件細節全部說明。有時只會告知大概的案由,或簡單說明因為哪一件事情需要到場做筆錄,這在實務上並不少見。
如果警方已經透露大概的事情,也可以先回想一下:對方提到的人、交易、匯款或事件,自己是否真的有印象。律師第一次了解案件時,通常也會先從這裡開始確認。比起只知道一個罪名,實際發生過什麼事情,往往更重要。
四、電話裡可以直接跟警察解釋嗎?
可以先確認案件內容,但不用急著在電話裡把整件事情從頭到尾說完。還不知道警方正在查哪一件事、哪一段期間以前,先把案由和身分問清楚通常更重要。
有些人一接到警察電話就緊張。對方只是問一句:「你認不認識某某人?」便立刻開始解釋兩人怎麼認識、做過哪些事情、錢怎麼來往。
但這個時候,你可能連警方正在調查哪一件事情、哪一段期間都還不知道。
尤其案件如果已經過了一段時間,警方手上又可能有轉帳紀錄、LINE 對話、監視器畫面或其他人的陳述。只靠當下回憶回答,很容易把日期、人物或事情順序講錯。
電話裡先確認案由、自己的身分,以及警方大概需要了解什麼,通常就夠了。具體經過,可以等把資料看過、事情想清楚後,再到警局說明。
如果已經知道自己是犯罪嫌疑人,或聽完警方說明後,發現事情可能比原先想像得複雜,也可以先找律師了解狀況。
五、去做筆錄以前,可以先準備什麼?
先把和案件有關的時間、人物、對話、金流與文件整理清楚。不是要背一套說法,而是避免把不同時間發生的事情混在一起,也避免把自己的推測當成確定知道的事實。
很多案件發生在幾個月甚至幾年前,單靠記憶,很容易把不同時間發生的事情混在一起。
如果案件牽涉金錢,可以先確認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及用途;有 LINE 或其他通訊紀錄,可以把相關對話重新看過;如果涉及交易、公司或合約糾紛,也可以把契約、報價單、Email、發票等資料先找出來。
另外,還要注意不要把「自己確定知道的事」和「自己的推測」混在一起。
例如:
「我知道他把這筆錢拿去做某件事。」
和:
「我猜他應該是拿去做某件事。」
在筆錄裡,意思並不相同。
實務上遇到這類說法,律師通常會再確認:你為什麼知道?有對話、文件、匯款紀錄,還是有人告訴你?如果沒有可以支持的資料,就要小心不要把自己的推測講成親自知道的事實。
有資料可以確認,就先以資料為準。真的不記得,也不用硬猜。做筆錄時回答「不記得」、「需要看資料才能確認」,都比為了趕快回答,而說出一個自己也沒有把握的答案來得好。
另外,收到警方通知後,不要因為擔心某些內容對自己不利,就刪除訊息、修改紀錄或處理原始資料。相關資料應先完整保存。
六、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有哪些權利?
警方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並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警察問問題,不代表每一題都一定要回答。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以前,應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也要告知可以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依同法第100條之2,這些規定在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會準用。
題目沒有聽懂,可以請員警再說一次。不知道,就回答不知道;不記得,就說不記得;如果需要看資料才能確認,也可以直接說明。
有些人會擔心:「如果我不回答,警察會不會覺得我心虛?」
但刑事筆錄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確定知道的事情說清楚,不要把不確定的事情講成確定。因為後續如果出現其他證據,而第一次筆錄又和資料對不上,往往還要再花更多力氣解釋,當時為什麼會那樣回答。
七、筆錄做完,不要沒看就簽名
筆錄完成後,要自己確認內容再簽名。日期、金額等基本資料要看,語氣和前提更要看,尤其注意「不知道」有沒有變成「沒有」、「可能」有沒有被記成「確定」。
警詢通常採一問一答的方式,由員警把回答整理成文字。但人實際講的話,和最後寫在筆錄上的內容,不一定完全相同。
例如原本說的是:
「我不太記得,印象中應該是那個時間。」
如果最後被記成:
「事情發生在某年某月某日。」
語意就已經有差別。
所以筆錄做完後,一定要自己把內容看過。日期、時間、人名、金額有沒有錯,當然要確認;更容易被忽略的,是語氣和前提有沒有被改變。
- 「不知道」有沒有變成「沒有」。
- 「可能」有沒有變成「確定」。
- 原本回答時提到的條件或前提,有沒有在整理成文字後被省略。
如果覺得內容和自己原本的回答不一樣,就在簽名前提出來修改。不要因為已經做了一、兩個小時的筆錄,累了、想趕快離開,就直接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原則上應全程連續錄音;依第100條之2,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準用。後續案件進到地檢署或法院時,檢察官或法官也可能回頭檢視第一次警詢筆錄,因此第一次筆錄寫了什麼,自己一定要看清楚。
八、警察通知做筆錄,需要先找律師嗎?
不是每一件警詢都需要律師陪同;但如果警方已明確表示你是犯罪嫌疑人,或案件涉及較重罪名、複雜金流、多人關係、公司帳務或大量對話資料,就比較值得在第一次筆錄前先讓律師了解案情。
是否需要律師陪同,不能只看當事人自己覺得案件嚴不嚴重。實務上還會看涉及的罪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金流、被害人人數、資料量,以及目前說法和客觀資料是否一致。
尤其案件涉及詐欺、洗錢、侵占、背信,或牽涉多人、公司帳務、大量金流、複雜對話紀錄時,在第一次筆錄以前先讓律師了解案情,通常會比較有幫助。
有些案件表面看起來只是一般民事糾紛,警方實際調查的卻可能是詐欺或侵占。也有人原本只是幫朋友收款、轉帳、介紹交易,直到接到警察電話,才知道自己已經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相反地,有些當事人雖然非常緊張,但案件如果只是明顯失真的報復性提告,或事實單純、爭議清楚的商業糾紛,也未必每一件都需要律師實際陪同。重點還是要回到案件本身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原則上可以在警方詢問時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或偽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他人名譽,或影響偵查秩序等法定情形時,仍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律師陪同做筆錄,也不是坐在旁邊代替當事人回答。當事人自己的事情,仍然要由自己說明。律師比較重要的工作,是在筆錄前協助整理案情、確認法律風險,也在詢問過程中注意程序和筆錄內容。
接到警察電話後,先把案件和自己的身分弄清楚
先確認承辦員警與警察機關,再問清楚案由、自己的身分,以及目前只是電話聯絡還是已經有正式通知書。若已是犯罪嫌疑人,先整理資料與事實,再決定是否需要律師協助。
如果只是被害人或一般證人,不用因為聽到「做筆錄」就過度緊張。
但如果已經是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牽涉複雜金流、多人關係、公司交易等問題,在第一次去警察局以前,最好先把資料和事情經過整理清楚。
警詢通常發生在刑事案件很前面的階段。也因為時間很早,很多人當下還不知道這份筆錄後續會怎麼被使用。先弄清楚警方正在調查什麼、自己現在是什麼身分,再決定怎麼回答和準備,會比接到電話後急著解釋,更有幫助。
法規與資料來源
已經收到警方通知?先把第一次警詢準備好
如果警方已通知到場時間,可以先整理通知書或來電資訊、事件時間軸、相關對話、金流及文件。法律諮詢可協助確認目前身分、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以及是否需要律師陪同警詢。
立即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