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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交接,也不能拒發服務證明書
員工突然離職或未完成交接,確實可能影響企業營運,但公司不能以此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後,只要員工提出請求,雇主或代理人就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

未完成交接,也不能拒發服務證明書
員工突然離職或未完成交接,確實可能影響企業營運,但公司不能以此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後,只要員工提出請求,雇主或代理人就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
不論契約因自請離職、資遣、懲戒解僱或退休而終止,都適用這項規定;員工即使離職一段時間後才申請,公司仍應辦理。依勞動部2026年2月24日說明,拒絕發給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服務證明書提醒
服務證明是供員工證明工作經歷及日後求職使用,內容應以姓名、任職期間、職務等客觀資料為主,不得加入不利求職的負面評價。勞動部服務證明說明
企業也應區分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前者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均可請求;後者則用於申請失業給付,須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法定條件。交接或損害問題應另外處理,不能拿證明文件當作談判籌碼。
#企業主必看 #服務證明書 #離職交接 #人資管理 #勞資管理
員工突然離職或未完成交接,確實可能影響企業營運,但公司不能以此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後,只要員工提出請求,雇主或代理人就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
不論契約因自請離職、資遣、懲戒解僱或退休而終止,都適用這項規定;員工即使離職一段時間後才申請,公司仍應辦理。依勞動部2026年2月24日說明,拒絕發給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服務證明書提醒
服務證明是供員工證明工作經歷及日後求職使用,內容應以姓名、任職期間、職務等客觀資料為主,不得加入不利求職的負面評價。勞動部服務證明說明
企業也應區分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前者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均可請求;後者則用於申請失業給付,須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法定條件。交接或損害問題應另外處理,不能拿證明文件當作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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