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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正當防衛?台北律師事務所|林廷碩律師

對方持刀攻擊,我反擊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算正當防衛嗎?律師帶你了解「防衛過當」!

作者:勝安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廷碩律師|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大安區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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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正當防衛?台北律師事務所|林廷碩律師
對方持刀攻擊,我反擊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算正當防衛嗎?律師帶你了解「防衛過當」!

日前臺中發生一起因行車糾紛所引發之衝突事件,據媒體報導,一名年長駕駛疑因行車糾紛,持刀下車與另一名年輕駕駛發生衝突,雙方進而發生肢體衝突,最終造成持刀者死亡。
類似事件發生後,經常會出現一個問題:「明明是對方先拿刀攻擊,難道為了保護自己而反擊,也會犯罪嗎?」
其實,我國刑法允許人民在面對「現在不法侵害」時,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等權利而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然而,正當防衛並非毫無界限,如果原本存在的危險已經排除,仍繼續攻擊對方,或採取顯然超過必要程度之手段,即可能從「正當防衛」變成「防衛過當」。
究竟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線在哪裡?本文將透過下列內容說明。

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及文義介紹: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刑法上的防衛行為,大致可以區分成三種情況:
一、符合正當防衛者,不罰。
二、原本有正當防衛的情形,但防衛手段或程度超過必要範圍者,屬於防衛過當,仍可能成立犯罪,但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如果對方的侵害早已結束,行為人事後再度攻擊對方,則可能根本不屬於防衛行為,而應依一般犯罪規定處理。

基本概念:
一、什麼是「現在不法之侵害」?
(一)正當防衛的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二)簡單來說,就是對方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或者侵害已經迫在眉睫。
例如:甲突然持刀朝乙揮砍,乙為了避免自己遭到砍傷而將甲推倒、奪刀或出手制止,原則上就可能存在正當防衛的情形。相反地,如果甲已經停止攻擊、丟下刀具離開,乙卻因為心有不甘而追上去毆打甲,此時原本的侵害已經結束,就可能不是「防衛」,而是另一個基於報復所為的攻擊行為。
(三)因此,判斷是否成立正當防衛的第一個問題,往往不是「誰先動手」,而是:行為人反擊的當下,對方的不法侵害是否仍然存在?
二、只要對方先動手,我就可以無限制反擊嗎?
(一)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即使對方先持刀、持棍棒或其他物品攻擊,確實存在現在不法侵害,也不代表遭受攻擊的人可以無限制地反擊。
(二)法院仍會依照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及相當性。例如,雙方體型及人數、對方持有何種武器、攻擊方式、現場環境、是否仍持續攻擊,以及防衛者當時有無其他足以有效排除危險的手段等,都可能成為判斷的重要因素。
(三)因此,正當防衛並不是單純以最後誰受傷比較重、甚至誰死亡,就直接判斷防衛是否過當。真正重要的是,在防衛行為發生的「當下」,究竟面臨什麼樣的危險,以及採取該項防衛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

案件分析:
一、遭人持械攻擊後立即反擊,可能存在正當防衛情狀:
法院過往曾認為,若對方先持武器攻擊被告,對於被告的身體確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被告並非單純與對方互毆,而確實具有防衛自己身體的權利。
二、危險已經排除後仍繼續攻擊,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一)然而實務上往往認為,若此時原本攻擊被告的人已經沒有明顯攻擊行為,也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對方仍準備繼續攻擊。則被告在排除原本攻擊的危險後,又進一步將對方壓制或有其他肢體動作,即可能被認為已超過排除侵害所必要之程度。
(二)不過,法院於判斷是否構成防衛過當時,仍可能考量整起衝突發生時間是否短暫、被告是否突然遭到危險物品攻擊,以及被告於當下是否處於混亂、緊張之狀態。若前後反擊行為在時間、空間上具有緊密關係,仍可能整體評價為同一次防衛行為,再進一步判斷是否因超過必要程度而構成「防衛過當」。

附帶一提
一、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報復行為有什麼不同?
可以用一個簡單的例子理解:
情況一:甲持刀不斷朝乙揮砍,乙為保護自己,將甲推倒並奪走刀具。
→ 可能成立正當防衛,不罰。
情況二:乙奪下刀具後,甲仍試圖起身繼續攻擊,乙為制止甲而繼續將其壓制。
→ 是否屬正當防衛,應視甲是否仍具有攻擊可能、乙的行為是否為排除危險所必要等具體情況判斷。
情況三:乙已經奪刀,甲也倒地並停止攻擊,乙卻因為憤怒而繼續毆打甲。
→ 即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或直接成立傷害罪。因為若時間、空間已經明顯中斷,可能直接被認定是另外的報復(攻擊)行為,而無法再主張正當防衛。
因此,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間,有時僅有一線之隔。
二、如果反擊造成對方死亡,就一定是防衛過當嗎?
(一)答案亦為否定。即使防衛行為最後造成攻擊者死亡,仍應回到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防衛者面臨的不法侵害程度,以及所採取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例如,面對持刀者持續近距離攻擊,對生命、身體造成高度危險,防衛者為了阻止攻擊而反擊,縱使最後造成持刀者死亡,也不能僅因「造成死亡」這個結果,就直接認定一定屬於防衛過當。反之,即使最後只造成輕傷,如果原本的不法侵害早已結束,行為人只是基於憤怒而追上去攻擊,也未必能主張正當防衛。
(二)因此,真正的判斷核心仍然是:「反擊當時的危險是否仍然存在?」以及「當時採取這樣的反擊手段,是否為排除危險所必要?」。

林律師提醒:
一、正當防衛之目的就是為了讓人民面對現在不法侵害時,能因法律允許而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不需遇攻擊時只能逃跑或被動承受。
二、但能主張正當防衛之情形仍有界限。當危險已經排除,例如對方武器已遭奪下、已失去攻擊能力或明確停止攻擊後,如果仍持續追打、攻擊對方,即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甚至被認定屬於另外的攻擊行為。
三、是否成立正當防衛,不能只以「誰先動手」或「最後誰受傷比較嚴重」判斷,而應綜合雙方使用的武器、攻擊方式、體型、人數、現場環境、危險是否持續存在及反擊時間等具體情況判斷。
四、尤其在持刀、持槍械攻擊等突發事件中,行為人往往只有極短時間可以反應,不宜單純以結果反推當時應採取何種防衛方式。法院仍應回到事件發生當下,具體判斷防衛者所面臨的危險程度及防衛手段是否必要。
五、若因防衛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通常會涉及較為複雜的刑事責任判斷,現場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雙方傷勢及武器位置等證據,都可能直接影響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認定,因此應儘速保存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