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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台北律師事務所
發生車禍怎麼辦?律師教你事故發生後一定要做的事!

發生車禍怎麼辦?律師教你事故發生後一定要做的事!
車禍往往發生得非常突然,許多人在事故發生當下因緊張而不知所措,又或者欲簡易處理導致現場處理不當,日後求償困難,最後影響自身權益。
日前,林律師便接獲一位當事人前來諮詢。當事人表示,自己遭他人追撞,事故發生後雙方認為車輛僅輕微擦撞,便自行離開現場,也沒有報警或拍照存證。事後車輛進廠維修才發現,除外觀受損外,內部零件亦有損壞,雙方更因肇事責任及賠償金額產生爭議,使後續求償程序更加困難。
然而,若能在事故發生當下妥善處理,不僅有助於釐清事故責任,也能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風險。
本文將介紹車禍發生後,最重要的幾件事情。
民法法規介紹: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基本概念:
一、事故發生後,立即確認有無任何權利受損:
(一)民法第184條為民事侵權責任之請求權基礎,若權利受有損害(包括身體、財產、健康等),則可依憑此條規定向加害人求償。
(二)因此發生事故當下,應立即報警以利將現場狀況進行釐清,並且拍照留存證據、若有受傷立即驗傷、車輛有損害立即估價,以避免嗣後請求對方賠付相關款項時,遭加害人反駁指述該損害並非加害人所造成,使事故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不易遭加害人推翻。
二、於時效內盡速向對方求償:
就民事請求賠償之時效,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簡言之被害人應於事故發生後,知悉有損害之2年內進行提告,最長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後之10年。因此倘若被害人於115年7月1日發生事故並造成粉碎性骨折,則原則上被害人應於117月6月30日前提起民事起訴,否則就無法再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損害。
案件分析:
一、本案當事人所詢事項,因為未立即報警及保存證據,故事後提出賠償請求時,難以證明是車禍所造成。
二、此時則有賴於目擊證人之證詞、監視錄影畫面及行車紀錄器之保存,方得以將案件事實釐清,並且證明損害之發生源於交通事故。
其他注意事項:
一、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交通警察方得以製作現場圖及初判表(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可以線上申請)。
二、若有受傷,則應立即驗傷,以避免加害人日後爭執傷勢與交通事故之關聯性。
三、應注意可以請求之賠償範圍,例如醫藥費、車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四、有關車禍案件,若僅是小車禍,林律師往往建議當事人自行處理,然而當事人若自行處理,或多或少會有漏未請求可請求費用之情形,若擔心少請求賠償範圍,則建議諮詢律師或尋求律師協助,以維繫自身應有之權益。
車禍往往發生得非常突然,許多人在事故發生當下因緊張而不知所措,又或者欲簡易處理導致現場處理不當,日後求償困難,最後影響自身權益。
日前,林律師便接獲一位當事人前來諮詢。當事人表示,自己遭他人追撞,事故發生後雙方認為車輛僅輕微擦撞,便自行離開現場,也沒有報警或拍照存證。事後車輛進廠維修才發現,除外觀受損外,內部零件亦有損壞,雙方更因肇事責任及賠償金額產生爭議,使後續求償程序更加困難。
然而,若能在事故發生當下妥善處理,不僅有助於釐清事故責任,也能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風險。
本文將介紹車禍發生後,最重要的幾件事情。
民法法規介紹: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基本概念:
一、事故發生後,立即確認有無任何權利受損:
(一)民法第184條為民事侵權責任之請求權基礎,若權利受有損害(包括身體、財產、健康等),則可依憑此條規定向加害人求償。
(二)因此發生事故當下,應立即報警以利將現場狀況進行釐清,並且拍照留存證據、若有受傷立即驗傷、車輛有損害立即估價,以避免嗣後請求對方賠付相關款項時,遭加害人反駁指述該損害並非加害人所造成,使事故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不易遭加害人推翻。
二、於時效內盡速向對方求償:
就民事請求賠償之時效,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簡言之被害人應於事故發生後,知悉有損害之2年內進行提告,最長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後之10年。因此倘若被害人於115年7月1日發生事故並造成粉碎性骨折,則原則上被害人應於117月6月30日前提起民事起訴,否則就無法再對加害人請求賠償損害。
案件分析:
一、本案當事人所詢事項,因為未立即報警及保存證據,故事後提出賠償請求時,難以證明是車禍所造成。
二、此時則有賴於目擊證人之證詞、監視錄影畫面及行車紀錄器之保存,方得以將案件事實釐清,並且證明損害之發生源於交通事故。
其他注意事項:
一、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交通警察方得以製作現場圖及初判表(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可以線上申請)。
二、若有受傷,則應立即驗傷,以避免加害人日後爭執傷勢與交通事故之關聯性。
三、應注意可以請求之賠償範圍,例如醫藥費、車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四、有關車禍案件,若僅是小車禍,林律師往往建議當事人自行處理,然而當事人若自行處理,或多或少會有漏未請求可請求費用之情形,若擔心少請求賠償範圍,則建議諮詢律師或尋求律師協助,以維繫自身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