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地政士|台南不動產經紀人|台南地政士高考普考
掌握最新考題趨勢!

• 115年地政士民法考後分析 • 今年題目分析 • 第1題|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判斷與特留分扣減權 • 第2題|所有權不破租賃、優先購買權與權利濫用 • 第3題|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物權追及效力與分割程序保障 • 考後一點小小心得
115年地政士民法考後分析|平易近人、觀念依舊
今年的地政士民法試題,整體難度堪稱近年最簡單的一次,呈現以下幾個特色:🔸 題幹情境直白
事實描述完整,爭點非常清晰明確,沒有過多複雜的陷阱,閱讀負擔顯著減輕。
🔸 直球對決考題
考點幾乎都是歷屆試題常見概念與條文,純粹測驗考生對考古題的熟練度。
今年題目分析
第1題|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判斷與特留分扣減權
- 考點一第三順位繼承人之認定
• 被繼承人若無配偶、子女且父母已逝,其親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規定,屬於第三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 。
- 考點二喪失繼承權之嚴格法定要件
•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虐待或侮辱」係指加諸身體或精神上痛苦 。本題「多年不往來且不願處理後事」之疏離行為難認達此程度 ;且即便構成,仍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始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 。
- 考點三特留分受侵害之扣減權與物上請求權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若遺贈侵害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使該部分遺贈失效 ,並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 。
- 命中區塊|2026年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
P5-1-4(喪失繼承權判斷)
P5-3-19~P5-3-34(101年地政士、103年高考地政)
第2題|所有權不破租賃、優先購買權與權利濫用
- 考點一不定期基地租賃與所有權不破租賃之適用
• 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限制(未經公證之不定期不動產租賃不適用所有權不破租賃)係於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 。若基地租賃關係遠在該日期前即已成立,基於法秩序安定,仍得適用同條第1項「所有權不破租賃」規定,承租人得對新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 。
- 考點二基地承租人之法定優先購買權效力
• 土地所有人出賣基地時,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承租人)即過戶予第三人,依民法第426條之2第3項規定,其移轉登記不得對抗承租人 。承租人得訴請法院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由其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
- 考點三拆屋還地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 若新土地所有人明知土地上有合法基地租賃且建屋居住近50年,卻於過戶後旋即要求拆屋還地 ,經利益衡量,顯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造成巨大社會經濟損失 ,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
- 命中區塊|2026年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
P2-3-24~2-3-28(租賃權強化判斷)
P2-3-29~P2-3-39(112年不動產經紀人)
P3-1-76~P3-1-84(114年普考地政)
第3題|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物權追及效力與分割程序保障
- 考點一共有人處分應有部分之權限
•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及實務見解(釋字第141號),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該「處分」包含在不移轉占有下將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他人 。
- 考點二共有物分割對抵押權之原則影響
• 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 。基於物權追及效力,該抵押權原則上仍繼續存在於分割後的各筆土地上(即A1及A2兩筆土地) 。
- 考點三分割程序保障與抵押權之例外移轉
• 為兼顧其他共有人利益並安定分割效果,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或於裁判分割訴訟中獲得程序保障(參與訴訟或經告知而未參加),其抵押權將例外僅移轉至抵押人分割後所分得之單獨所有部分(即A1土地) 。
- 命中區塊|2026年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
P3-1-187~P3-1-200(110年不動產經紀人、113年不動產估價師、114年普考地政)
考後一點小小心得
今年的考卷真的是近年來最平易近人、最佛心的一年! 這次考出的爭點,全數都是我們在正課班、題庫班、總複習,甚至考前免費直播中一再強調。除了個別條文的修正前後時間差(如民法第425條第2項修法前成立的不定期基地租賃 )需要稍微細心推導之外,其餘各題只要跟著我的進度走,應該都能一一破解。尤其在我出版的《2026年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中 ,更是早早針對這三題的所有考點做好了完美的分類與雷同題型演練 。基本功紮實的同學,這次民法絕對是幫你強勢拉高總分、順利登榜的關鍵科目!
讀者與同學敲碗詢問專區:
大家都問《地政民法題型破解》什麼時候會有三版?
今年大約 11 月就會有三版的預購資訊,內容將同步收錄最新試題分析與最新議題討論,請大家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