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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贍養費(行政院114.2.20.修正草案) - 高雄家事律師|鹽埕區律師事務所

作者:陳沛羲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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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贍養費(行政院114.2.20.修正草案) - 高雄家事律師|鹽埕區律師事務所

📌關於贍養費(行政院114.2.20.修正草案)
✅ 放寬協議離婚或因法院調解、和解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亦可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新增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就不能再請求未到期的贍養費給付。
✅明定贍養費消滅時效自離婚時起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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