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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房東狠心斷水斷電、更換門鎖,為何實務見解認為不構成「強制罪」?關鍵在於「他不在現場」!新竹律師推薦/竹北律師推薦

這篇文章探討一個常見的租屋爭議點:當房客積欠多月房租且不願搬離時,房東趁其外出將門鎖換掉並切斷水電供應,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強制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去妨害他人的意

作者:弘曜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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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房東狠心斷水斷電、更換門鎖,為何實務見解認為不構成「強制罪」?關鍵在於「他不在現場」!新竹律師推薦/竹北律師推薦

【租屋糾紛】房東狠心斷水斷電、更換門鎖,為何實務見解認為不構成「強制罪」?關鍵在於「他不在現場」!

甲出租房子給乙,但乙積欠多月房租且不願搬離,甲於是趁乙外出的時候將房門換鎖以及斷水斷電,甲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的強制罪嗎?


一、什麼是強制罪?

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需以強暴、脅迫的方法,對人的自由有所妨害始構成。強暴行為不以直接訴諸他人為必要,間接施於物體進而影響他人者,亦可構成強暴行為,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強制罪所保護的被害人的意思決定和意思行為的自由,若行為人為強暴或脅迫之行為時,「被害人不在現場」,則被害人的自由不會受到影響,即不構成強制罪。


二、結論及建議:不動產律師推薦

案例中的甲,趁乙外出的時候將房門換鎖以及斷水斷電的行為,依實務見解認為,甲做這些行為時,乙並不在現場,對乙的自由未造成妨礙,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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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19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3號。